2008年2月29日上午9:00,东吴大学法学院陈子平教授做客山东大学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未遂犯研究”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周静副教授主持。
周静老师首先对陈子平教授本人及其学术成果作了简要的介绍。陈教授从他与山大的交流谈起,对自己的学术成果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
谈到未遂犯问题时,陈教授指出,在台湾,刑法的修改中对未遂犯的改动是比较大的。在立法上由学习日本逐渐转向学习德国。大陆对未遂犯是都处以刑罚,而台湾是例外处罚。未遂犯可以分为三种:不能未遂,障碍未遂,中止未遂。在立法上,台湾刑法在总则第三章25-27条对未遂犯进行了规定,第25条规定了普通未遂,并指出有特别规定才处罚。第26条规定了不能未遂。第27条规定了中止未遂,并对准中止犯作了规定。并在新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共同正犯的中止的规定。接着,陈教授分三部分对未遂犯问题进行了分析。
首先,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1、主观未遂理论。指行为人对法的敌对意识显现于外的时候就可以处罚了。此理论原来为德国采用,但有其危险性,因为无法判断其敌对意识的显现,对此理论陈教授举例进行了解释。日本、台湾未采用此种理论。
2、客观未遂理论。此种理论的重点在于行为所引起的外在危险,以行为的侵害所引起的外在的危险为处罚的根据。目前日本采此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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