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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教授讲述《民法典》抵押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3        阅读量:

12月10日,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应邀做客山东大学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论坛,做了题为“《民法典》抵押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刘宏渭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孙犀铭担任与谈人。法学院迟德强副教授、向力副教授作为嘉宾参与了本次讲座。



关于《民法典》抵押权的规则整合,房绍坤教授从法律条文演变的角度,详细解读了抵押财产的描述、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规则。

在《民法典》抵押权的规则修正问题上,针对《民法典》“流押条款”的三种解读,房绍坤教授分别指出不合理之处,认为《民法典》第401条体现的是流押条款的有效性与抵押财产强制清算的双重规定。随后,房绍坤教授讲述了《民法典》在租赁权和抵押权的关系、抵押财产的转让以及浮动抵押财产和最高额抵押财产规则的变动。

在《民法典》抵押权的规则创新方面,房绍坤教授以耕地使用权的抵押为重点,探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这一争议性问题。此外,房绍坤教授介绍了《民法典》新增的买卖价款抵押权规则,并从买卖价款抵押权人、其他担保物权人以及抵押人三个角度进行了利益的衡量。



与谈环节,张平华教授认为房绍坤教授对《民法典》的解读体现出高度的权威性、深厚的法教义学功底以及强烈的现实主义导向。理解《民法典》应在时间维度上贯通古今,并且应当将《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分析;面对复杂问题时,应当站在现实主义的角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兼顾多方利益。刘宏渭副教授认为此次讲座提出的问题为同学们提供了很好的论文选题角度和思路,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启迪。孙犀铭博士分享了自己对于《民法典》“流押条款”的解读,并针对《民法典》第403条与第415条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


互动环节,针对同学们提出的租赁权物权化的公示、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的合理性以及抵押物转让等具体问题,房绍坤教授分别予以耐心细致的回应。

 

房绍坤,吉林大学“CJ学者”特聘教授、烟台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智库高端人才首席专家(政治领域),曾任烟台大学校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李晓慧

/赖鸣华

审核/张平华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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