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国栋教授在华岗苑北楼526报告厅为法学院院学子带来一场题为“《民法典》规定的混合制度研究”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满洪杰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瞿灵敏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孙犀铭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人。
徐国栋教授从目前学位论文对混合制度的零研究现状引入,介绍了《民法典》关于混合的规定的约定、法定、法院确定、根据过错和损害责令赔偿损失是四种典型的适用类型,说明第322条中的混合应解读为约定混合和非合意混合,并对混合和附和的区别进行了阐释。
以《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中具体的法条实例为证,徐国栋教授追本溯源地解析了罗马法上的合意混合的特定内涵,系统比较了散货运输、变例寄托、金钱混合、实物借贷当中的合意混合,从而对合意混合的特点进行归纳,并对非合意混合的规定进行了阐释。
接着,徐国栋教授谈到了意定混合和非意定混合在现代商法中的存在,比较了《德国商法典》、《瑞士债法典》、《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泰国民商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等不同法域对混合的理解和规定,以阐明混合制度在现代商法和日常生活中的存在和应用。此外,徐国栋教授还介绍了添附和附合的相关内涵和其与混合的关系。
与谈环节,瞿灵敏副教授对徐国栋教授报告的本土情怀和现实关照作出高度评价,表示对于混合制度的研究应当基于本土研究和世界各国的以往和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了自己对《民法典》相关思考。孙犀铭老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合意混合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释,并结合案例就混合的强制性规范属性、任意性空间、添附事实发生之后约定的性质等问题提出了相关思考与个人见解。
在提问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向力副教授就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事后混合规定的必要性进行提问,徐国栋教授分别予以了回应。满洪杰教授代表山大法学院师生对徐国栋教授表达了真挚的感谢和敬意,并对法学院学子今后进行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方法提出了建议。
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著名学者,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外法史研究会副会长,参与《民法总则》与《物权法》的制定,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法学论文百余篇,出版著作十余部。
文/郭若宇
审核/满洪杰
图片/和悦
编辑/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