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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新彦来我院讲座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6-04-23        阅读量:

4月2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新彦教授应邀来到山东大学法学院逸夫法学楼316报告厅,先后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主题为“网络交易法律关系及平台提供者责任”和“民法典总则立法的相关问题”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明瑞教授担任主持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满洪杰副教授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杨立新首先指出网络交易中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一是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构造;二是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三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然后,杨立新从两个部分对网络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第一,当前学术界对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的研究不够深入。杨立新认为,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其结构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五个内容”和“三个委托”。“三个主体”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三者之间形成了两个网络交易服务合同。“五个内容”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网络店铺、 信息发布、支付平台、商品配送和信用评价的服务。“三个委托”主要包括委托支付、委托物流配送和委托信用评价三个方面。第二,当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杨立新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对这一问题进行说明:一是由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承担责任;二是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事先承诺先行赔付的时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向销售者进行追偿;三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否则其将承担连带责任。后两个层次可以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最后,杨立新指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在杨立新讲座结束后,马新彦就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马新彦首先指出,行为能力制度是法律为那些心智发育不健全或者心智能力欠缺者们编织的保护网。随后,马新彦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行为能力制度”,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第一,关于宣告无行为能力的问题。第二,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效力问题。第三,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制度。最后,马新彦指出,法学理论是在对无数个通说进行反思、批判后得到进步和发展的。

随后,郭明瑞对本次学术讲座进行了点评,并阐发了自己对于讲座内容的体会。在最后的提问环节,杨立新教授和马新彦教授与在座的老师和同学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予以了细致的解答。本场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文/张新凯   图/王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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