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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1-11-25        阅读量:
      11月24日晚7时,逸夫法学楼316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特聘教授梁慧星先生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为题,为山东大学师生带来一场学术盛宴,讲座由法学院秦伟教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教授等出席了此次讲座。
      为使观众更好地了解此次讲座内容,梁教授首先向观众介绍了我国的民法体系以及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从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和积极回应社会要求三个方面阐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从两个方面分析它的不足。
      学习、解释一部法律必须了解这部法律的逻辑结构体系,对此,梁教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抛弃了传统的侵权法二分结构体系,新创了一个远比传统结构体系复杂得多的多层逻辑结构体系,共分为五大层次。第一个层次的逻辑结构亦即本法最基本的逻辑结构,是“一般条款+特别规则”,“一般条款”,既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原则,是对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高度概括规定,本法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属于“特别规则”。第二个层次的逻辑结构,亦即本法的“特别规则”的逻辑结构,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第三个层次的逻辑结构,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二分结构”,梁教授特别强调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是“并立、并行、并重”的关系,这是本法区别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特色,这是由我国道德滑坡的国情和危险高发、损失严重的时代特点决定的。第四个层次的逻辑结构是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一般条款+特别规则”和无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类型化”。第五个层次的逻辑结构,是由“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则”组成的若干个“小型规则体系”。
       在侵权法理论和制度创新问题上,梁教授列举了该法十个创新点。第一,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为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功能为救济损害以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第二,将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纳入侵权法保护的范围。第三,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进行体系化改革。第四,对侵害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害的案件,规定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赔偿。第五,对使用人责任的传统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造,将使用人责任明文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第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化,采取事实自证规则。第七,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第八,医疗损害责任采取“过错客观化”方法。第九,对建筑物责任进行改造。第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
  侵权责任法的进步性,还表现在积极主动地回应了社会的要求。社会中重大的法律问题、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上给予解决,本法都主动积极地予以了回应,或者创设新的制度,或者变更原有制度,并没有采取回避问题的态度。具体表现为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扩张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创设受害人选择权,采用委托授权的立法技术等方面。
      侵权责任法内容是进步的,立法技术是先进的,但梁教授认为该法也有不足之处。首先是有些概念不准确,其次明文规定财产损失的计算办法欠妥,再次是第35条末句规定完全错误。梁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令在场每一位观众钦佩,现场多次响起热烈的掌声。
      在互动环节,观众就怎样认定监护权性质等问题踊跃提问,梁教授则结合实例详细解答。此次讲座促进了观众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了解,明晰了该法的成就与不足,为我校师生提供了新的治学方式和研究方法。
文:杨苑、宋萍
 

附件: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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