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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韩法律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召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1        阅读量:

11月7日,第五届中韩法律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中韩两国的15位法学专家围绕中韩AI法律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学术副院长申荣荣副教授为研讨会提供了全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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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代表学院对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李煌教授、洪荣起教授、姜修真教授和河明镐教授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随后详细介绍了山东大学的办学底蕴、历史沿革与学科优势,期待双方能够不断深化法学领域合作,积极推动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原院长李煌教授在致辞中对山东大学法学院的盛情邀请致以诚挚谢意,表示将进一步推动两院的积极合作,争取在学生交流、学术研讨等多个层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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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题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分为法哲学、经济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四个单元展开了深入交流与研讨。

在法哲学单元,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洪荣起教授以《人工智能法人格:权利植根于人类的何种属性?》为题,从法理基础、存在论局限、权利本质及法律拟制机制四个层面,系统论证了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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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傅爱竹助理研究员以《人工智能时代中国法理学新进展》为题,为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论述了中国法理学在核心范畴与法律运行两方面取得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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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宋保振副研究员在评议中指出,围绕人工智能治理,形成了以“数字法治、数字人权”为核心的改良主义和沿用传统法学理论的整合主义两大流派,分享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及其主体地位认定所带来的挑战,探讨了AI技术发展对人权的影响及保障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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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单元,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李煌教授以《针对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的事前监管立法前景》为题,指出全球主要国家正采取“事前立法+竞争执法”的双轨模式,建议韩国利用现有《公平交易法》应对国内需求,并强调平台监管立法,应基于对本国经济和市场的综合评估来确定适宜的监管水平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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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郭传凯副教授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实验主义治理》为题,全面阐述了企业监管与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管控在内的预防性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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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叶高芬研究员在评议中指出,其认可李煌教授提到的事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产业政策属性,并主张中国应发展更具规范力度的相关立法;对郭传凯副教授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采用“实验主义治理”及“监管沙盒”机制的思路表示赞同,同时指出了算法透明度、数据资产界定等前沿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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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单元,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姜修真教授以《韩国量刑基准制度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性》为题,详细介绍了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并深入探讨了AI在该制度下的应用可能性,强调了当前对AI在刑法领域的治理更侧重于确保算法透明与合法等基础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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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江海洋副教授以《从直觉到证据:大模型法律语料库与法律解释客观化》为题,提出应构建大模型法律语料库,通过其数据驱动、过程透明、可验证的特性,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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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周啸天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中韩两国在刑法基础概念上具有共识,均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注重个案公正,这也体现了两国在追求让公众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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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单元,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河明镐教授以《明治时代行政裁判法制与韩日行政诉讼法制的形成》为题,探讨了韩日行政诉讼法制的形成与特征,指出当前韩国行政诉讼仍面临权利救济盲区、与宪法法院管辖权重叠、难以适应现代诉讼类型以及应对自动化行政行为等数字化转型挑战的困境,亟待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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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金永完教授以《中韩人工智能行政法制的比较分析》为题,总结了中韩两国关于人工智能在行政法领域的规制现状与前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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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王德志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中韩两国在行政诉讼体制上既有历史相似性,也存在现行差异。其对金永完教授所作的人工智能行政法制比较研究表示认同,指出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尚在规划阶段,当前治理主要依靠政府文件,呈现“瞬态化”特征,在注重效率的同时,需加强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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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与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的合作交流搭建了重要平台,同时也进一步深化了中韩双方在AI法律治理研究领域的协作共识,为两国的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文 | 郭金华 方郁

图 | 王荟瑶

审核 | 付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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