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下午3点半,中欧法律协会(Chinese European Legal Association)主席、德国汉堡Brödermann & Jahn律师事务所主任博文(Brödermann)博士应邀在法学院301教室为广大师生带了一场题为“与欧洲公司订立商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罗马第一条例》2009年12月生效后的适用情况概述”的讲座,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齐延平教授、民商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李霞教授出席讲座,报告由中心副主任满洪杰博士主持。
博文博士首先从法律是社会的反应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法律适用在不同地域的区别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必要性。国际私法沿袭着“事实→关联对象(识别)→关联点→可适用法律”的经典路径发展,其中关联点的确定至关重要。随后报告介绍了国际私法在欧洲的最新发展――《罗马第一条例》。《罗马第一条例》是欧盟最新制定的关于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区域性条约。结合该条约,博文博士讨论了欧盟法院的法律适用选择问题。博文博士拥有德国、美国、法国法学教育背景,并且精通中国法律,本次报告充分体现了他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积淀,使同学们获益匪浅。
讲座结束后,法学院院长齐延平教授与博文博士就山东大学法学院与中欧法律协会的合作前景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互赠了纪念品。这是山东大学民商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成立后举办的首次讲座。
作者:满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