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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四十讲:中国与韩国民法中的定金制度比较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9        阅读量:

11月18日,“山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四十讲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副院长郑相铉教授以“中国与韩国民法中的定金制度比较”为题作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秦伟教授主持,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毕信燕副教授翻译。



讲座伊始,郑相铉对定金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界定,并梳理了各国民法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其次,郑相铉从定金的历史、定金的功能、定金交付的法律性质以及韩国民法修正案中的定金规定等角度介绍了韩国的定金制度,他指出,韩国的定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定金交付的法律性质未得到明确界定,以及定金与买卖合同等主合同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再次,郑相铉分析了中国的定金制度,归纳了《民法典》施行前后的相关规定及学界争议,并对定金在中国法律背景下的功能和法律性质进行提炼。最后,郑相铉将中韩两国的定金制度进行比较,总结了二者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针对定金交付的法律性质和定金合同的性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肯定比较法研究具有深远意义。



与谈环节,秦伟从定金制度的具体实践这一角度发表了个人见解。互动环节,郑相铉就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耐心解答。


文 | 丁梓玥

图 | 孙逸凡

审核 | 秦伟 董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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