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承办的第十三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近日在广州举行。来自中韩学界、律师界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及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首尔东部地方法院、仁川地方检察厅等中韩实务部门的专家与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主持开幕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石佑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韩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庆北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金成龙先后致辞。
研讨会以“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为主题,着眼于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建立相对独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探讨。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应邀参会,担任“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这一单元的与谈人。周长军主要表达了四点看法:第一,“独立没收程序”,是指不定罪的没收程序,与定罪没收程序相对应。在中国,这两类没收程序都存在,即一类是独立的、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具有限定性;另一类是大多数案件都适用的附随于定罪量刑的定罪没收程序。第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在中国很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发表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观点来看,审判机关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确权之诉,可能与民事程序更靠近一些。第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刑事诉讼法,二是202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三是201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我国独立没收程序适用的罪名范围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还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第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在我国,从规范层面看,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检察机关需要证明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申请没收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文|源于《法治日报》2024年10月16日第9版
图|第十三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会务组
审核|董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