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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老师参加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学术研讨会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09-12-09        阅读量:

    2009年12月3-4日,我院院长齐延平教授、王德志教授、张帆讲师在华南理工大学出席了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学术研讨会。本次会议由广州市法学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和实践部门的代表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论文50余篇,近30名代表在大会上作了主题发言,众多专家、学者就地方法制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王德志教授作了大会第一单元的发言。王德志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域外地方法制研究》。王教授指出该课题研究目的包括研究国外几个主要宪政国家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法制化的类型、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以及外国的地方自治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研究内容则涵盖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和印度的地方法制研究。

    张帆讲师作了大会第二单元的发言。张帆博士的主题发言题目是《地方法制为什么是必要的?――一种基于规范主义维度的论证》,其发言主要包括了澄清和阐明两个部分。澄清:规范与规范主义。在什么传统和方法上写这样一个论文?以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分析法学传统中研究该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有助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阐明:地方法制之所以必要,主要是由于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的两种“缝隙”――“表述缝隙”与“目的缝隙”――的存在:前者使得中央立法无法或无须表述一个完整的规范,故此需要地方法制予以补充;后者则可能导致“过度包含”与“潜在包含”两种情形,从而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范围限缩或修正,以便中央法律的操作与落实。

    齐延平院长作了第二单元的评议。齐延平教授在评议中对上述发言人的主题演讲作了简短的点评:(1)对黄主任的发言,五大经验是否可以归为一句话:党和政府的推动作用。(2)对张永和教授的发言,认为现今的法治活动是否已经背离了原有的含义,通过个案来认识法治本身也值得反思。(3)对黄文艺教授的发言,其本身的观点值得商榷和反思。(4)对刘治斌教授的发言,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我们可发现改革遇到的矛盾与冲突。改革是个体化的,可能是违背法治基本原则的。难道就只是领导升官的手段?(5)对刘志强教授的发言,认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应该放在政治学的问题。(6)对张帆博士的发言,认为其从定位,阐明上开始,表明观点,这样很好,并就张帆博士的英语水平和分析法学方法给予了较好的评价。

                                           (作者: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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