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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年论坛”第十二期: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限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2        阅读量:

5月11日,“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年论坛”第十二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峰研究员以“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限制”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式军教授主持,青岛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陈刚,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倩担任与谈人,法学院三十余名师生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彭峰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明确的四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彭峰通过梳理法国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定位。她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损害的构成及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作出了设想,从而表达了个人的学术观点。最后,彭峰结合法国的典型案例阐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采取事后补救措施的最终目的。



与谈环节,张式军对讲座内容作总结。陈刚、吴倩先后从实务与学理两个方面发表了观点与见解。提问环节,彭峰就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回应。


文 | 于波洋

图 | 仇予童

审核 | 董雪梅 王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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