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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商法沙龙第十三期:自助行为:立法意义与立法设计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09-06-30        阅读量:
 

2009628晚,海右博士生论坛144期暨法学院民商法沙龙第13期在法学院114教室举行。民商法博士生程英做了题为《自助行为:立法意义与立法设计》的报告。济南市中级法院张大伟法官,舜天律师事务所商光富律师、张玉亮律师,山东政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生周彬彬作为嘉宾出席了论坛。民商法博士生孙超主持了本次论坛。

报告首先阐述了自助行为的概念及其从古到今的发展过程,同时从价值内核、法理支撑、社会文化根基、人性基础和成本效率等角度深入分析了自助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原因。其次,报告分析了自助行为的立法必要性,指出自助行为在现实社会中的存在不可回避,法律的制定必须尊重社会现实,以社会的需要作为判断立法与否的根据。同时指出自助行为具有多方面的立法意义,其负面效应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限制,从而肯定了自助行为民事立法的必要性。第三,关于自助行为的立法模式,报告中对我国自助行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并通过对德国和瑞典两种立法模式的比较,指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在总则中规定一般自助行为,在分则物权编和债权编中规定特殊自助行为。同时指出,在单行民事法律向民法典过渡期间有必要以责任抗辩事由的方式在侵权法中先行对自助行为作出规定。第四,报告深入细致的分析了自助行为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和自助行为实施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未来民法典和正在起草中的侵权法做了自助行为条款的具体设计。

在论坛互动阶段,结合法律实务,各位嘉宾和参加论坛的博士生、硕士生对自助行为是否应该立法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同时在假设自助行为立法的前提下,又深入讨论了自助行为的限度问题,具体涉及自助行为是否必须以紧急情形的存在为要件,自助行为实施后是否必须及时请求公权机关的援助,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是否能够实施自助,实施自助行为有无必要毁损财物,破产管理人有没有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自助行为和留置权的关系等等。最后,主持人孙超对报告进行了总结,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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