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2023年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济南举行。会议的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民商法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由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承办,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在各位领导的支持与关怀下,在全体参会人员的共同支持下,圆满完成各项会议议程。
开幕式
12月16日上午举行了开幕式,由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院长陈志刚主持,并代表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对参会的各位领导、嘉宾与参会代表表示欢迎。
山东政法学院副校长窦衍瑞出席开幕式并致欢迎辞。窦衍瑞校长代表山东政法学院向与会的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与感谢,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山东政法学院的特色课程和培养方案等基本情况,同时强调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学术研究应依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格局背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作用,以中国式现代化特征为研究视角,以守正创新为研究范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最后,他祝愿各位与会人员能在此次会议中深入研讨交流。
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三级调研员张舒致辞。张舒主任就法学会研究成果向各位与会人员作了报告。她指出,山东省法学会锐意进取、奋发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研究成果应用到实践中以帮助领导决策,得到了省法学会领导的高度认可和肯定,为山东省民商法学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张舒主任表示在未来会继续为省民商法学研究贡献智慧与力量。
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正方致辞。杨正方谈到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民法典》是中国法治建设重要里程碑,要着重加强民商法学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支撑作用,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结合,建设民商法治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任战江致词。任战江主任首先作为协办方向各位与会嘉宾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祝贺,他表示非常荣幸能够参与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未来会继续在工作中充满激情,不断为法学事业增光添彩,用法律的智慧和力量贡献社会,坚持法治追求,祝愿新年继续前行,未来取得更大成就。
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海燕致辞。张海燕教授首先代表研究会表达谢意,感谢各界对民商法学会的鼎力支持,提供了众多发展空间和机会,使得能够发挥学者发挥建言的作用。她认为,此次年会的整体内容主要体现了“微观与宏观的结合”、“实体与程序的结合”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并指出,理论成果要服务于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共步向前。
第一单元:主旨发言
本单元由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海燕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清华大学教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张卫平。张卫平教授作了题为《同案同判抑或依法裁判——基于法律体制的思考》的报告,他指出社会意识与司法意识中将同案同判和司法公正划等号的现象值得探讨。张卫平认为,应当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过程和结果进行参考,并认同每个法官裁判方法和结果的不同,同时设立机制促进法官不断进行专业学习。他认为,同案同判和司法公正并非等同的关系,主张在司法管理上取消同案同判的硬性要求。
第二位发言人是山东大学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丽萍。王丽萍作了题为《变与不变:体系化视野中的婚姻家庭编》的报告,指出,要反思现有政策和法规对婚姻家庭有何影响,思考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研究总则规定如何落实到婚姻家庭编,包括监护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适用问题、代理制度和家事代理的关系问题、不动产登记和离婚中的不动产协议和法院裁判之间的关系问题等。在方法论上,王丽萍认为体系化的背景下体系解释尤为重要。
第三位发言人是山东大学教授、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华。张平华作了题为《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他指出要梳理后民法典时代的司法解释特点,谈到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具有条文数量大、体系完备、内容丰富,以及行文注重引导拘束裁判、体现穿透式审判理念和思维的特点。张平华也指出了司法解释存在的倒果为因、术语误用等问题,还提到应当高度警惕经济学术语民法化的现象。
第二单元
本单元由山东省法学会宣传部原一级调研员、《法学论坛》原副主编吴岩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经靖。刘经靖作了题为《基于遗赠的物权变动规则解释论——兼论民法解释的立场和方法》的报告。刘经靖指出了探究物权变动问题争议的本质与倾向的重要性,认为该问题的性质主要是价值问题而非事实判断,着重分析了“一体说”和“区分说”之间的差异以及《民法典》视域下的解释立场。
第二位发言人是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佳琳,作了题为《公私分立视野下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之比较》的报告。林佳琳从权利的广度和类型、权利的理念和价值、权利的功能和作用、权利的保护强度和适用限制四个方面对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第三位发言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薛启明。薛启明通过线上参会的形式作了题为《论基于对赌的控股股东的经营介入避免义务》的报告,从法律实务问题为切入点,讨论对赌协议现有理论和实务观点,并通过借鉴英美法关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法理思路,探讨对赌投资方经营介入行为的规制路径。
与谈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孙犀铭。孙犀铭首先结合德国民法典,针对刘经靖提出的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然后,孙犀铭指出了林佳琳论文中存在的论证和逻辑疑惑,提出引用文献年份较为久远等问题,最后,孙犀铭针对薛启明的报告指出了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存在义务承担的悖论以及是否导致权利滥用的后果。
第三单元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于永宁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金堂。王金堂通过线上参会的形式以《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立法得失及其法理思考》为题,从我国土地的三次变革等四个方面、落实集体所有权等三个目标,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政策到法律成果进行全面评价,并对“三权分置”的合规律性、制度深化改革的法理进行了深度思考。
第二位发言人是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玉东。张玉东通过线上参会的形式作了题为《关于“获益剥夺”适用条件的初步思考》的报告,以《民法典》第1182条为分析对象,从法效果视角和功能视角双向推进,提出侵权责任条款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并基于学界现存观点的整体思路进行了总结。
第三位发言人是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丽燕。郝丽燕以《建工领域“背靠背”付款条款再检省:属性、效力区分及援用限制》为主题,首先厘清了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术语含义以及上位概念,其次明确“背靠背”法律条款的法律属性以及新的理论成果。在此基础上,郝丽燕讨论了条款的效力区分,并根据“背靠背”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在实务中处理的情况予以分析。
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俣璇。王俣璇以《美国消费者合同法重述》为契机探讨了消费者格式条款的理论嬗变与司法演进,以英美法学界消费者格式条款理论演变、司法实践变迁、与中国《民法典》比较为三条主线,介绍了主流规制理论延迭,讨论了《美国合同法第三次重述》的基本思路及其困境,进而明确了消费者格式条款的演变趋势,并提出了本土化思考。
第五位发言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昶郴。李昶郴以《专利许可权作价出资的模型建构和法律应对》为题,从政策指引、制度安排和问题导向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背景的介绍。李昶郴探讨了专利许可权出资的相关概念,指出专利许可权作价出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建议构建专利许可权出资的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对专利许可权作价出资进行制度设计。
第六位发言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石文静。石文静做了《数字关系中道德权利的功能与结构》的报告,围绕法律权利与行为规制范式的困境、道德权利之于数字关系的优势、道德权利的行使要件、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协同效果四部分深入讨论了数字关系中的道德权利,并建议实现数字时代下道德与法律的协同治理。
第一位座谈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宿营。宿营认为,张玉东教授有关获益剥夺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思路,推动法理论的创新。从法教育学角度剖析获益剥夺是否对传统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次,宿营结合郝丽燕老师的报告探讨了”背靠背“条款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讨论了如何看待总包与分包合同的一致性、格式与非格式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二位座谈人是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王连合。王连合对王金堂提出的三权分置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宅基地三权分置,以及对三权分置目标中部分权益是否得到真正实现等问题表达不同的见解。同时,王连合认为,石文静的研究思路敏锐并且具有现实意义,并针对论文中存在的标题不准确、题目不对应等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第三位座谈人是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曲成武。曲成武从中美法比较研究的角度对王俣璇关于消费者格式条款的理论演变与司法演进的研讨进行评价与分析,明确指出美国对于格式条款强调消费者的阅读义务,而我国更强调经营者的披露义务。其次,曲成武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对李昶郴有关专利许可权的研究区别专利许可权和专利使用权的认知误区进行指正,对法律实务中有关的专利许可使用权注意事项进行了陈述。
第四单元
本单元由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运营主任、聊城分所主任杨鸿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燕。何燕通过线上参会的方式作了题为《第三方提起撤销亲子关系诉讼之正当性思考》的报告。何燕指出,《民法典》第1073条将亲子关系撤销权的主体限定于法律父母,否定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撤销诉权的规定,违背了亲子养育观与婚姻家庭观,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对此应权衡利弊,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第三方主体亲子关系撤销诉权。
第二位发言人是青岛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胡庆松,以《论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管辖确定》为题,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同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合同通则部分征求意见稿,认为专属管辖的确定应涵盖代位之诉所涉全部法律关系,否认了仲裁协议、管辖协议对债权人起诉的约束力,并肯定了相对人可依照协议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中止代位权的权利。
第三位发言人是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侯圣贺。侯圣贺在《人格权禁令的性质及其功能实现》报告中指出,人格权禁令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提倡将人格权侵权禁令作为实现人格权请求权的方式,有助于协调人格权救济体系,保持社会和谐,也有助于回应互联网时代人格权保护需求问题。同时,侯圣贺还提出了人格权禁令滥用将导致被申请人利益失衡等功能异化问题。
第四位发言人是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张梦奇。张梦奇在题为《权利竞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的解释论》的报告中介绍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担保权构成制度变迁,并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则设计不应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应以权利竞争的视角审视出卖人与第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张梦奇建议采用担保权构成定性并适用担保法的公示、顺位以及实现规则。
第五位发言人是山东财经大学讲师周煜带来了题为《利他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学术报告。报告过程中,周煜运用生动严谨的模型推演场景,通过数据分析、科学计算的方式得出了“人性偏向自私”的结论,将法律法规与经济学原理紧密结合,肯定了利他行为的道德价值。
第一位与谈人是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淑健。首先,钟淑健肯定了何燕报告中第三方亲子关系诉讼撤销权对司法实践的启发作用,提出了如何规定第三方主体范围的进一步思考,并认为应对第三方亲子关系撤销诉权进行必要限制以防止对原亲属关系产生实质损害。同时,钟淑健认为胡庆松有关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管辖的研究提供了理解新司法解释的新视角,赞同其报告中提出的司法解释中的解决方案易于执行的观点。
第二位与谈人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法官杨林。杨林立足于司法实践,首先对侯圣贺关于人格权禁令的性质及功能实现的探讨给予高度肯定,指出侯圣贺的研究为缺乏人格权司法判例的司法实情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利于形成完整的人格权法律体系。其次,杨林认为张梦奇的研究角度新颖、专业扎实、论证严谨、内容丰富、论述详尽,认为张梦奇有关担保功能的解释理论能为法官提供新颖的判决思路。
第三位与谈人是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建良。赵建良首先对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怀亮的《教堂法人的财团性质及其司法保障兼究:兼评民法典92条第2款》一文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其次,针对周煜的报告,赵建良将“自私”定性为价值判断后的中性词,认为利他行为也可能出于为自我利益考量的动机,同样符合“人性”。
闭幕式
闭幕式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永宁主持。于永宁肯定了本次会议各位发言人的理论研究与学术成果,对各位与会人员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院长陈志刚进行了最后的会议总结。陈志刚提出,本次民商法研究会年会紧扣时代脉搏、紧贴理论实务创新,内容全面、成果颇丰,实体法与程序法、民商法与其他部门法、法学与其他学科在本次会议中实现了高度融合,理论紧密联系实际体现了宏观事业与微观思维的交汇。本次会议拓宽了学术视野,激发了研究热情,创新了法学理论,收获了珍贵友谊。最后,陈志刚再次对会议圆满成功表示了热烈祝贺,对所有参会人员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文 | 张婷婷 赵晨曦 贾仕一
图 | 钱炯妤 梁一鸣
审核 | 于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