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与论文写作系列”第八讲于华岗苑举办。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旗山学者潘运华以“法学论文写作:一场思辨之旅”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毛仙鹏主持,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旭昕与谈,二十余名学生现场参会。
首先,潘运华讲述了在法学论文写作中如何选题。他认为选题必须科学准确,大小适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学术性、实践性,并提出题目确定一般要经过5个步骤:选定方向——提出问题——先期调研——修正思路——确定题目。关于论述的问题属于立法论层面还是解释论层面,抑或两者皆有,潘运华认为这需要根据不同情形灵活确定。在民法典时代,尤其是最近几年,若选择创作与民法相关的文章,凡是《民法典》有规定的,应尽量选择解释论的题目。反之,若《民法典》未规定的,也不宜提出修改《民法典》的建议,而是进行相应的理论构造研究。
其次,潘运华分析了法学论文写作中如何安排结构。他认为,“问题的提出”或者“引言”这几个字可写可不写,其内容可以从法条规定、理论争议、司法疑难问题三方面考虑。对于正文的安排方式,他列举了五种情形:第一,法律中没有规定;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第三,法律规定存有漏洞;第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由于民法中的不少规定为任意性规定,不能穷尽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情形;第五,法律有规定,但是在解释论上依然存有不少争议的问题。对于该五种情形,潘运华分别以其《心意保留意思表示的效力——兼评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从(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切入》《〈民法典〉中债权表见让与的解释空间及其构成要件》《民法典中有追索权保理的教义学构造》《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的解释论》五篇文章的结构安排为例展开详细论述。潘运华还提出,结语(结论)并非必须,需根据文章的结构安排而灵活定夺。
再次,潘运华讲述了在法学论文写作中的行文注意事项。在论文形式层面,论述应注重逻辑性、层次性与语言的精确度,避免思路的迂回、游走,每段段首最好提炼问题或观点。段落不宜过长,宜适当分段,增强文字的递进性和起承转合。在论文实质论证方面,要结合我国相关规定进行理论反思以及对实践立场的评析,也可考虑在现行法框架下的完善路径。同时,也需要注意文字作品与口述作品的区别,写作与口头研讨不一样,文字作品切忌“口语化”。
紧接着,潘运华讲述了法学论文写作中对于注释或者参考文献的要求。文献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必须做到全面和重点突出;资料要新,反映当前的研究进展,至少要准确把握国内研究现状(能把握国外研究现状当然最好);资料的搜集要注意刊物级别(一般应优先检索中国知网上的核心期刊与CSSCI,尤其是法学类核心刊物)。
最后,潘运华提到学位论文写作与一般学术论文写作的差异。虽然学位论文与平时的学术论文在写作技巧方面具有共通性,但是也有不可忽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选题方面。具体而言,在学位论文写作上需要特别注意三点:一是尽量不要选太具有挑战性或者参考文献太少的主题,否则在论证上会有风险;二是主题大小要相对适中,否则行文篇幅与内容均不好把控;三是在引用他人文献时,建议最好做到间接引用,不太提倡大段的直接援引,以免导致查重率过高。
与谈环节,张旭昕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和点评,就论文写作的选题与参考文献两方面作了补充。张旭昕表示,选题时最好从小问题切入,尽量避免宏大题目,而在参考文献方面,要尽可能广泛阅读,做到既全面又突出重点。
主讲人简介:潘运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旗山学者,曾获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毕业生。截至目前,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和福建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各1项,并在《现代法学》《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论坛》《私法研究》《北方法学》《南大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文 | 郭格
图 | 张坤
审核 | 董雪梅 毛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