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山东大学法学院“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第八讲在青岛校区华岗苑开讲。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学信以“赢在法庭:诉讼策划的构造分析和程序展开”为题作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荣聘教授郭明瑞,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玉燕担任与谈人,学院师生、即墨区政法干部和部分法律实务人员八十余人参与讲座。
讲座伊始,刘学信从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的差异谈起,他指出,法官思维是公正裁判和程序正当的思维,而律师思维是接受当事人委托并为其解决问题的思维,故诉讼策划对律师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他从诉讼目的确定、诉讼请求提出、可诉性论证、诉讼方案制定、诉讼程序设计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诉讼策划的构造分析和程序展开。
首先,在诉讼目的确定和诉讼请求提出方面,刘学信以公司诉讼可能具有清盘、上市、争夺控制权、刑事控告等多重诉讼目的为例,指出诉讼目的具有隐蔽性、复合性的特征。他认为,诉讼目的关乎诉讼的正当性和代理人的诉讼风险,影响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评价,而准确识别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有助于律师规避执业风险、建立客户信任。刘学信认为诉讼请求有别于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以诉讼目的为起点,包含初步的诉讼请求、正式的诉讼请求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并且直到法庭辩论终结之前,诉讼请求都是可以变更的,因此诉讼请求是一个不断修正、不断完善的过程。
其次,在可诉性论证方面,刘学信将其具体拆解为三个步骤。他指出,可诉性论证第一个步骤是事实发现,即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搜集关联证据。他提出,律师的任务在于辅导当事人制作案件事实清单、证据材料清单并协助当事人查清事实,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表述;然后是将查清的客观事实进行加工、提炼、雕琢,化案件事实为法律事实,以确认法律事实的三要素,即权利存在事实、权利受损事实、权利救济事实。第二个步骤是法律发现,即穷尽法律检索,寻找法律依据。他指出,律师的任务是按照从特别到一般、与案件事实距离远近的标准进行检视并选择请求权基础,此时需要对请求权基础规范、辅助规范以及防御规范进行全面检测。刘学信以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期届满的房屋为例进行具体阐述,他指出,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可以从租赁合同内容以及从《民法典》第733条、第235条、第122条、第985条和第1165条中寻找请求权基础。同时,他还归纳了类案检索的先后顺位:第一顺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二顺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第三顺位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第四顺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他强调,需要注意的是,除指导性案例以外,应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后一般可不再进行检索。可诉性论证的第三个步骤是运用法律推理,验证初步确定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律师的任务在于借助法律思维,建立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联结,通过请求权规范和防御规范验证诉讼请求的妥当性。
最后,在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诉讼程序的设计方面,刘学信认为,诉讼方案的制定需要穷尽所有方法和路径来制定不同的方案,最终选择诉讼成本最低的方案;诉讼程序的设计要以诉讼程序为依据,综合考量各种诉讼手段的运用和时机把握。同时,他以自己承办的案件为例,介绍了仲裁手段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强调实现诉讼目的要通盘考虑诉与诉的配合、诉与其他救济渠道的配合。
与谈环节,郭明瑞对本场讲座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本次讲座为法学生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和实务指引。郝玉燕则从法学理论和律师实践的区别出发,分享了律师从业的体会与感受。
周长军对刘学信作为杰出校友对法学院的支持以及为法学院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作出的努力表示衷心感谢,认为本场讲座有经验总结、有理论提炼、有典型实例,对于同学们未来从事律师职业具有很强的借鉴性。
主讲人简介:刘学信,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律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等职务。从事律师职业三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刑事辩护、企业重组特别是危机企业拯救、各类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方面均有建树。
文 | 牟兴兰
图 | 张坤
审核 | 董雪梅 周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