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二十六讲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安寿志主任以“‘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与国际仲裁”为主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主持,近百名学生现场参会。
讲座伊始,安寿志就“一带一路”倡议作了简要介绍。他指出,“一带一路”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倡议,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与国际仲裁不断增加,这使得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也随之增多。随后,安寿志从以下三个部分详细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与国际仲裁。
第一,关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及争议。首先,他介绍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特点及争端产生的原因与“一带一路”投资的注意事项,并分享了六个有关“一带一路”投资与制裁的案例。就争端产生原因,他提出,沿线国家横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法律适用和识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沿线国家大多数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等参差不齐;部分沿线国家在市场开放程度、法治程度、执法透明度方面有待提升。他表示,在“一带一路”投资时必须要了解目的地国的行业现状、经济、政治变化、国际制裁、社会资源等情况。在有关制裁的案例分享中,他介绍,俄乌冲突爆发以来,英美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的制裁措施已超过千余项,在所有制裁手段当中,金融、能源和跨境贸易领域始终是西方国家的制裁重点。针对俄罗斯所受制裁,他提出了三项法律建议:一是从事贸易、海运和投资业务前的尽职调查工作;二是因俄罗斯制裁具体业务受到影响时的应对;三是争议解决的提前和事后应对安排。
第二,关于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他介绍了仲裁的种类、法律框架以及相关机构。他指出,依据仲裁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仲裁可主要分为商事仲裁、投资仲裁、海事仲裁与体育仲裁;依据仲裁是否由机构仲裁,可分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依据仲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分为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就仲裁的法律框架问题,他提出,仲裁的法律框架包括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实体争议适用的法律以及承认与执行适用的法律。接着,他具体介绍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性民间组织,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其理事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具有国际法专长和解决国际争端经验的成员组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9月,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中立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是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1990年成立,是依据新加坡共和国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此外,他还展示了有关仲裁机构的文书样例,如仲裁申请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知等。
第三,关于涉外仲裁之路的分享。在此,他介绍了投身涉外仲裁事业需要考虑的因素。他认为,首先要考虑是否热爱涉外仲裁事业;其次考虑语言因素,外语,尤其英语,是涉外仲裁工作最基础的工具;再次是参与的积极性,即若考虑未来投身涉外仲裁事业,就要积极参与与仲裁相关的活动;最后,涉外仲裁事业需要长期的坚持,需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提问环节,安寿志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与解答。
主讲人简介:安寿志,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香港大学访问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成员、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咨询委员会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体育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内地和香港政府《CEPA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和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双百计划”领军人才。
文 | 陈玉华
图 | 李苇航
审核 | 董雪梅 黄世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