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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席讲述气候变化与国际投资法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9        阅读量:

8月17日,山大法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二十四讲暨2023年山东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研究生暑期学校特别篇(二)于华岗苑顺利举办。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以“气候变化与海外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题开展了一场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教授主持,数十位师生参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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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黄世席以联合国气象组织报告为切入点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他表示国际投资活动中产生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通过《世界投资报告》对国际投资规则转型中加入国家管理公共事务权力条款的趋势进行了概述。随后,黄世席从2022 World Investment Report的数据与缅甸密松大坝的例子出发,讲述了中国吸引外资与海外投资的状况与问题,并对气候变化与企业社会责任、人权的关系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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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黄世席从传统国际公法、软法规范、国际经贸条约、专门的气候变化条约以及议定书等框架性文件四方面分析了海外投资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与气候变化责任的法律根据,并表示实际上投资者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义务。第二,黄世席认为母国具有监管海外投资者社会责任与气候变化责任的义务,并依据国际公法的主权管辖原则,从国家对跨国公司海外活动的管辖权、投资者母国对海外投资者社会责任与气候变化的管辖权两方面展开了分析。第三,黄世席分析了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气候变化与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内容,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规制途径。以South American Silver v. Bolivia案、Bear Creek案、Copper Mesa Mining Corporation v. Ecuador案与Bear Creek v. Peru案等为例,叙述了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投资者与被申请方东道国的态度与立场。随后以Urbaser SA et al v. Argentine Republic案为例,对仲裁庭的裁决根据进行了分析,并以Burlington Resources v. Ecuador案与Eco Oro Minerals v. Colombia案等为例,表示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条约规定了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并逐渐从义务性规范向强制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转变,以及一般例外条款在企业社会责任和气候变化方面的适用也得了发展,东道国追究投资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并不能因为一般例外的规定而享有豁免。第四,对于国际投资法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黄世席提出应对国际投资条约改革,加大缔约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监管区。他指出应当采取在投资条约中明确规定投资者责任、规定投资者遵守东道国国内法、明确文件效力等级、引入“上下文解释”、纳入东道国反诉条款、加入保护气候变化友好型投资的条款等方式,并以Eco Oro V. Colombia案为例,表示应从将气候变化有关的投资争端纳入一般例外或安全例外、排除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强化气候变化规则的效力高于投资规则三方面进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第五,黄世席对中国海外投资社会责任政策的在萌芽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等不同时间阶段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进行了总结分析,并作出了相应评价。最后,黄世席从国内层面、国际层面两方面提出了对中国海外投资者强化社会责任的建议。讲座末尾,黄世席表示跨国投资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和气候变化责任,中国海外投资为投资者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企业要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和履行减缓气候变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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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结束,冯俊伟就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概括且给予高度评价,并对黄世席出席讲座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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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席,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九三学社社员。先后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等项目十多项,在法学和体育学CSSCI期刊发表文章四十多篇,曾经到荷兰Asser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体育法研究中心、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希腊奥林匹克研究院、挪威人权中心、德国马普社会法研究所、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等访学,晚近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侧重国际投资法)、国际体育法和国际争端解决。


文 | 刘嘉雯

图 | 卜思遥

审核 | 董雪梅 郑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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