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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洪彦教授讲述《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规范的解释与完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7        阅读量:

5月23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青年论坛系列讲座第七期于华岗苑北楼顺利举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洪彦以“《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规范的解释与完善”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孙犀铭主持。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金堂,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刘经靖,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胡乃馨、助理研究员杨瑞贺与谈,法学院近百名师生参会。



讲座伊始,管洪彦首先提出了法律发展要同经济基础相协调、政治理念步调相一致的大前提,进而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入手,对其中的集体所有权的规范分为两部分进行详细解读,即集中的规范体系和零散的规范体系。随后,他通过对法规的不同断句所代表的深层含义作进一步剖析,体现出“农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者关系的复杂性。他提出,在学术理论中,对二者关系的不同理解可以分为“同一体说”“法定信托关系说”“代表行使关系说”等几种学说;而在实践过程中,要注重明确在农地集体所有权群体性主体内部,涉及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成员、农民集体与农户、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与村委会这几对关系。随后,管洪彦围绕“农村集体”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农村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对权利的真正主体进行分辨,对权能是否虚化进行论证,并明确了《民法典》对“法定代表行使关系说”的立法选择,进而肯定了《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的做法。管洪彦不仅在理论上对该规定模式进行充分论证,也对该种规定产生的实际效益作出讲解。他认为,坚持“法定代表行使关系说”界定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对于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融合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此举有助于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成本和制度实施成本,是务实可行的制度选择。与此同时,管洪彦也指出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具体规则仍旧需要依赖民事特别法实现,《民法典》也并未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充分规定。最后,管洪彦指出,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法权结构中的支架性问题,厘清两者关系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且因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权结构也更趋于追求科学化、理性化。



与谈环节,孙犀铭对管洪彦致以诚挚感谢,并对讲座内容予以高度概括和肯定。王金堂提出农村发展中,宅基地制度、土地承包制度均遇到不同程度的瓶颈,并对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等破解进路提出了新看法,希冀通过新一轮土地所有制改革完成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刘经靖从实践经验入手,对农村宅基地成员的身份认定与进入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看法。胡乃馨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进行了提问。杨瑞贺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保障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协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主讲人简介:管洪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农业农村法治领域的研究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2项、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农业农村部、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等课题2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多篇。科研成果多次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兼任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咨询组专家、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


文 | 邱心语

图 | 杨林

审核 | 郑智航 胡乃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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