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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和平教授讲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2        阅读量:

5月19日晚,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山东省版权教学与科研基地承办的“山东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论坛”第十期于青岛校区顺利举办。本次活动的主讲人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他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山东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崔立红教授主持讲座,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张平华教授,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毛映红教授、王笑冰教授担任与谈人。我院师生近百人参会。



讲座伊始,焦和平介绍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五个基础问题。首先他界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指出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故意(恶意)侵权者施加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接着,他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并从民事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所产生的争议,进一步强调了惩罚性赔偿的定位与性质。还指出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政策依据,梳理这一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确立的过程。

其次,焦和平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展开讲解。他基于《著作权法》第54条、《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5条的内容,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现惩罚性赔偿的两种方式。他在对惩罚性赔偿专门条款和法定赔偿条款这两种惩罚性赔偿实现方式的不同进行对比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三种样态。焦和平在对单一模式、融合模式与分立模式这三种样态介绍后,结合司法实践的现状,重点阐述了分立模式存在的弊端与原因以及采用融合模式的优势。

最后,焦和平论证了融合模式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路径的合理性。他认为法定赔偿条款的适用率高导致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远高于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应采取融合模式对《著作权法(送审稿)》第76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使法定赔偿的结果还需乘以一定的倍数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并对此修改可能会产生的质疑进行细致回应。由于惩罚性赔偿中因证据提供及证明力的薄弱使大多数惩罚性赔偿通过赔偿条款实现,因此他认为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同时适用、法定赔偿作为计算基数是司法实践研究的新动向。尽管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融合模式使得法院裁判时缺乏法律依据,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充分验证了融合模式的现实需求。焦和平指出未来著作权立法和专利权立法应当改采融合模式,形成分工明确、界限清晰、体系合理的惩罚性赔偿与包括法定赔偿在内的补偿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二元架构。唯有如此,才能使《民法典》确立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定有效实施。



与谈环节,崔立红对焦和平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总结概括了本次讲座的内容,强调学习民法对知识产权法学习的帮助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复合型背景法官的必要性。张平华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从损害赔偿的实现路径中要坚守逻辑还是政策、考量个别化或是整体化、考虑实然抑或应然三个角度阐述启发性的一些观点。毛映红对惩罚性赔偿的确定进行了深入思考,她认为赔偿额的合理适当性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其难点在于计算基数的确定,最终有赖于精细化计算与证据的实现。王笑冰从惩罚性赔偿法律属性的角度,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规定区别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赔偿制度对惩罚性赔偿的安排不能真正实现其功能,要从民事立法中进行凸显,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区分。互动环节,焦和平对参会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主讲人简介:焦和平,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荣获“全国高校社科期刊优秀编辑”,入选“全国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论坛》等专业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各类课题10余项。出版专著2部、参编教材3部。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文件采纳,获全国优秀编辑学论著奖、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陕西省首届法学优秀成果奖等。兼任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家建议稿)》起草专家组成员、陕西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陕西高校学报研究会版权委员会主任、陕西省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陕西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长安区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政协委员等。


文 | 李梦丹

图 | 卜思遥

审核 | 郑智航 崔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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