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山东大学法学院“鑫士铭法律实务大讲堂”第七讲于华岗苑北楼顺利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保玉作为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的几个存疑问题”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期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秦伟主持,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学信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华、助理研究员胡乃馨担任与谈人,线上线下参会师生一百余人。
讲座伊始,刘保玉以在实践中遇到的十一个问题为切入点展开讲座,分别是主合同不成立等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担保合同专门约定的违约责任;反担保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本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再担保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顺序;增信措施性质认定的规定是否妥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是否应区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未成立情形下物上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形态和责任范围;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除外规则中“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的合理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质物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返还剩余价款时返还请求权有无诉讼时效、价款计算时点;债权人留置第三人财产时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或赔偿损失;让与型担保以及担保型以物抵债。在讲座中,刘保玉讲述了他的观点与看法,并指出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要跟随时代的步伐进行再监督与再理解。
与谈环节,秦伟感谢刘保玉的耐心讲解表示诚挚感谢,并针对保证合同中主债务人和主债权人互负债务问题进行了讨论。刘学信认为需进一步探讨增信措施性质认定。张平华从功能主义角度对物权性担保和债权性担保统一化趋势的合理性等问题表达看法。胡乃馨则探讨了我国实质担保观的发展路径。讲座最后,刘保玉对与谈人和同学们的疑惑进行了耐心解答。
主讲人简介:刘保玉,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深圳、济南、哈尔滨、烟台、东营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教育部学位中心评审专家、北京市社科项目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北京市发改委法律顾问、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
文 | 孙潇天
图 | 张坤
审核 | 董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