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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教授讲授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法融合特征与法理学意义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7        阅读量:

2月23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高端论坛第六期于线上顺利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来法治研究院的副院长丁晓东作为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以“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法融合特征与法理学意义”为题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副院长郑智航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宋保振、助理研究员傅爱竹、何晓斌担任论坛与谈人。



丁晓东的讲座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聚焦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私法属性以及制度内涵,第二部分则关注公私法融合涉及的法理学问题,并从法律渊源、调整关系、保护群体、保护法医、告知同意、损害救济、监管制度等七个部分展开详细分析。丁晓东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法属性并不是传统的学科划分或部门法划分的问题。欧盟的个人信息立法呈现公法的私法化或宪法的私法化特征,个人信息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宪法上公民的基本自由。美国则呈现私法公法化特征。美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没有立太多的法,部分立法也是具有市场矫正性特征的、消费者保护法特征的法。我国在立法形式上类似于欧盟,但却呈现出美国实用主义的特征。因此,从民商法角度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必须要融入公法的制度,不融入就没有办法理解告知同意制度,从宪法行政法角度的研究,也要理解它的私法制度。当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考虑二者的协调问题。



在与谈环节,宋保振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上的经典命题,丁晓东教授提出的不要把一种公私法的融合理解为公私法的叠加,很具有启发性,并进一步提出可否在法益基础上从宪法学角度展开分析。傅爱竹认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都会有其对应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这些基本的理念和原则对法律适用是有意义的。如果一部法律被确定为公法或者私法的话,我们就可以对应适用它背后的理念或者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属性争议,核心实在争夺它的解释权。何晓斌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应当优先关注制度的实效性,并在此基础上理解公私法的融合问题。


文 | 何晓斌

图 | 耿倩

审核 | 郑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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