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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雄教授讲述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效力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7        阅读量:

9月14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高端论坛第二十五期于线上顺利举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代雄作为本期论坛的主讲嘉宾,以“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效力”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孙犀铭博士主持,法学院张平华教授、杨瑞贺博士、胡乃馨博士担任与谈人,线上参会师生3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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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雄的讲座内容从两部分展开。在“法律行为的构成(成立)”部分,杨代雄以案说理,采用图表的形式清晰地展示了法律行为成立的不同路径。他通过分析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两者间的关系,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区分为四种样态,即“单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其他事实”、“意思表示的集合”以及“意思表示的集合+其他事实”。杨代雄教授指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作为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国内现有研究相对不足,需结合德国经典法律行为理论进行把握。随后,杨代雄精准并富有创见地将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分为“常态意思表示”和“病态的意思表示”,指出前者包括行为意思和表示意识,后者则需要通过对表意人的可归责性来进行判断。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为表示,即具备存在特定效果意义的符号,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此外,杨代雄提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分为故意和无意的不一致,并且意思表示成立是判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前提。故意的不一致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真意保留,其根据相对人是否知情、有无相对人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释方式判断意思表示是否成立。二是戏谑表示,若戏谑成功,此时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必再判断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若是戏谑失败,意思表示成立,但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构成意思表示错误。三是通谋虚伪表示,此情况下,意思表示不成立,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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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首先,杨代雄提醒大家要区分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与效力。效力是指法律行为欲发生的具体法律效果,如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约束力是指当事人不得单方面任意以撤销、撤回或解除等使法律行为消灭。即使存在效力障碍的法律行为仍可能具有全部或部分约束力,但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有约束力。其次,他将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划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未定的不生效,即效力待定,如须经批准的法律行为。二是未定的生效,即将来可能会失效。如反向的效力待定、可撤销法律行为等。三是相对不生效,如处分查扣物、侵害物权性先买权的处分、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四是迟延生效,如死因行为、附始期法律行为。五是无效。此外,对于撤销的标的是撤销意思表示抑或是撤销法律行为这一问题,他认为我国应采用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对于特殊情况,则可通过类推法律行为可撤销规则,例外承认意思表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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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孙犀铭认为杨代雄的层层剖析帮助我们从新视角对法律行为理论进行反思和再理解。张平华对杨代雄所作报告予以高度评价,认为他将理论讲解贯穿始终,构建了一个逻辑自洽、说理丰富、富有创新的法律行为体系。杨瑞贺高度赞扬了杨代雄对法律行为理论的深厚研究功底,并提出自己对法律行为相对无效和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理解。胡乃馨高度赞同了他对法律行为理论进行的深度解构和分析,并对法律行为理论能否适用于家事法等身份法表达看法。随后,杨代雄对各位与谈人提出的疑问一一进行回应,并对其他参会人员的提问进行了细心解答。


主讲人简介:杨代雄,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出版专著3部、译著2部。累计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出版的代表性著作有《法律行为论》(被评为2021年度全国十大法治图书)、《袖珍民法典评注》。2011年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12年评为第五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文 | 张利欢

图 | 杨林

审核 | 郑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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