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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前沿论坛第一期“《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共识与细节”研讨会会议综述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1        阅读量:

11月20日,山东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前沿论坛之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共识与细节”在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逸夫法学教学楼举行,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律师协会、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鲁东大学、烟台大学等多家单位的2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本次会议聚焦山东省内十余家法院繁简分流试点的实施情况,参与集体研讨的各位学者与实务专家结合民事诉讼法理与司法实践,对以试点实施成果转化为基础的民诉法修改草案进行充分研讨并提出了宝贵建议。

一、关于草案的基本共识

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将繁简分流的改革成果通过修法的方式固定下来,但相较于前两次较为系统的修法,本次修法没有体现对民事诉讼法的体系性完善。首先,《草案》缺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尤其是与《民法典》的衔接,其中不仅包括相关制度的对接,还包括保持相关术语的一致性。其次,本次修法面向太过单一,司法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家事审判改革、跨域管辖、非讼程序的成果没有在《草案》中有所体现。最后,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困境,以“诉讼效率”为主导的修法目标,对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关注不足。

二、对《草案》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关于司法确认程序

《草案》落实和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目的在于实现多元化纠纷化解,促进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制度的发展,也突出了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部分与会专家认为,调解员在调解能力以及公信力方面存在缺陷,社会效果存在差异,因此建议将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排除在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此外,针对《草案》第202条,需要进一步明确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并修改为“调解协议应当由作出协议的基层法院管辖”,更有助于实现当地调解组织与诉讼程序的相互对接。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草案》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研讨内容及建议集中于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案件范围。与会专家建议对《草案》第165条“简单案件”的范围予以明确,可以包括抵押物优先受偿、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等。并建议删除《草案》第166条第三项、第五项,导致案件复杂或者时间过长的评估和鉴定,或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反诉案件,可以运用165条总括性、166条兜底性的规定予以排除。

第二,关于答辩期与举证期限。与会专家建议在不缩减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缩短小额诉讼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并明确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可以合并。

第三,关于标的额。《草案》将适用小额程序的法定标准从30%提升至50%,使得小额程序出现普适化的倾向,在程序设计上也有向简易程序靠拢的倾向,既模糊了不同程序应有的功能导向,也进一步削弱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对此,与会专家建议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限额,在试点地区小额诉讼实践数据基础上综合研判分析之后进行确定。

第四,关于救济途径。《草案》只体现了当事人对案件异议的救济权,没有明确小额诉讼后续的救济程序,因此建议明确可以通过再审、异议或其他途径加以救济,补齐事后救济机制,激励当事人选择适用该程序,提高该程序的制度效能,既保持了目前一审终审的规定,又增强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三)关于独任制

首先,关于独任制在一审中的适用。与会专家认为在一审中,应以独任制作为原则,以合议制为例外,这在一定程度可以改善实践中“形合实独”的情况。同时,《草案》第40条对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规定的条件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高度雷同,建议对独任制与简易程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其次,关于独任制在二审中的适用。大部分与会专家反对在第二审程序采用独任制。首先,当事人对作为终审的二审程序期待不同,二审独任制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其次,二审还有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等任务,不应按照一审标准确定程序适用;最后,二审中已存在的迳行裁判制度,基本可以满足对缺乏上诉利益的一审裁判的迅速回应,基于审慎裁判的立场,应该坚守二审合议为主的基本制度。

再次,关于独任制的配套机制。对于《草案》赋予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利,与会专家建议应当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法院的审查期限予以明确。并继续加强院长、庭长对“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的内部监督。同时,应当与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相配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关于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制度作为法律拟制的一种送达方式,具有信息告知功能、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的功能,目前《草案》中拟定的公告送达时长从60日缩短为30日,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但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受送达人程序权利的减损。因此与会专家建议从增强公告送达的信息告知功能与缩短公告期间、提高诉讼效率之间寻找平衡,在缩短期限的同时更新公告送达载体,并相应调整涉外公告送达的时长。

(五)关于在线诉讼

《草案》第16条明确规定,线上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诉讼的便捷性在契合信息社会效率的要求上值得肯定,但目前规则表达较为简陋,后续相关细节仍需完善。因此,与会专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的总则编中增加专章或者在第七章中增加在线诉讼一节,明确在线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效力规则、诉讼方式、程序保障尤其是当事人同意等相关问题。同时,在线诉讼应控制在简易、小额程序的适用中,普通程序仍需要保留仪式感和程式化,确保在线诉讼的程序公正,以此来强化法治社会与严谨程序的应然关系。

(六)关于电子送达

《草案》扩大了电子送达适用范围,这符合信息技术、智慧法院的发展,方便了当事人和法院,也可以达到更加准确、快速送达的目的。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诉讼平台,有关电子送达文书范围的规则仍存在缺陷,给法官和当事人都造成了困惑。因此,与会专家建议,可将《草案》第90条修改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应直接送达,当事人要求电子送达的除外”,法院对于电子送达需要充分做好释明义务,并且对于当事人申请纸质文书的期限建议进行明确。

三、结语

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制定的,先后经过2007年、2012年、2017年3次修改,形成了现有文本。但上述修法均是打补丁式的专项修订,没有实现对民诉法的整体修改。相比2012年,对本次修法,学界前期的参与力度明显不足。修改内容主要是固定之前繁简分流的试点成果,修法定位明显是效率优先,修法范围则是极其有限。修法应当进行全盘考虑,每一次修法机会都值得慎重对待,在一次修改中尽量将已然成熟的经验或需要修改的内容均纳入其中。而《草案》本身争议尚多,因此暂缓修法进程,凝聚各界共识,给学术界、实务界更多建言献策的时间,也不失为良策。


文/战仲圆

审核/刘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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