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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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法学院网站     来源:     点击:

  为响应学校第十三次党代会、第十六次团代会会议精神,在学习了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与《山东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案)》之后,法学院学生会修订《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现面向法学院全体学生公示《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案)》,如下:

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性质

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是全院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

第二条 宗旨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学院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三条 权利行使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院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与院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大学学生会章程》,参加山东大学学生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六条 原则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 本会聘请院团委专职干部兼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院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凡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本科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并通过各种合理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建议、批评并要求答复的权力;

(三)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六)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在院内外展现法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法学院和法学院学生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一节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班代表名额为各班本科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学生代表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学生会提案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开展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根据学院现实情况向全体会员发出倡议;

(八)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执委会职能有:

(一)贯彻落实学代会、常代会及执委会主席团部署的任务和决定;

(二)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合理代表并切实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政教育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发展;

(四)维护并宣传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的形象。

第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职权有: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的决议,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批准任免学生会执行委员会部长团成员与干事,决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任务与职责;

(三)每学年制定各部门工作计划,并进行公示;

(四)筹备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向学生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指导各年级班委会的工作;

(六)行使学代会和常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新闻中心、权益部、社会实践部、文体部、国际交流部、社团联合会七个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提议、学代会审议通过可对各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各部门具体职能

秘书处,主要负责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召集,颁发学生会有关文件,学生会财务管理、报销、公开等相关工作,管理学生会的各种文件、文书和有关物品,学生会内部联谊活动组织、各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学生会全体干部、干事建立部员档案、进行工作情况的记录和考核,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

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学院及学生会所需宣传物品的设计工作,学院及学生会活动的通讯报道工作,学院网站及学生会相关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树立院学生会良好形象;

权益部,主要负责学院内学生学生权益保护,通过提案等方式向院学生会集中反映同学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日常宿舍活动与各类经验交流讲座的开展;

社会实践部,主要负责学院内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的相关工作,学院内活动的赞助联系工作;

文体部,主要负责学院及学生会体育类活动与文艺类活动的开展,做好各个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际交流部,主要负责学院内各种国际讲座的组织开展工作,负责英文类比赛的组织,与校级组织和部门、兄弟院系的的交流联系工作;

社团联合会,由第二团委副书记直接管理,对外作为法学院社团工作代表机构,行使相关职能。社团联合会下设法学社、法新社、法Young文艺社、律动体育社,组织机构级别与其他部门平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部长、干事

部长、副部长,由本科二、三年级学生担任,须经公开答辩、由主席团与部长团民主评议产生;

干事,由本科一年级学生担任,须经公开面试、由主席团与部长团民主评议产生;

部长、干事的考核与评优,由秘书处为所有部长、干事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活动参与情况,并由主席团、部长团进行认证,每学年六月、十二月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事”。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院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三)其他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山东大学法学院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常代会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年开学初,学生会须向学委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预算

本会各部门开展活动需要批款,必须事先做好详细的开支预算,并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结算

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做好活动结算,报销或报帐应使用有效的发票,所有发票背后应注明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字,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 备案

结算完成后,应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示

每学期的第十六周在法学院网站中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示时间:2015年4月28日——4月30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王同学 18366118980。

共青团山东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