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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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青岛)志愿服务时长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志愿服务时长录入,规范山东大学(青岛)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项目团队时长录入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区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录入。

第三条本细则执行情况由共青团山东大学(青岛)工作委员会同山东大学(青岛)学生志愿者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志愿者指导中心”)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本细则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认定

第五条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细则所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主要包含以下种类:

(一)志愿者指导中心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各书院、学院志愿者工作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校内各志愿服务社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校内学生支教团联盟团体理事单位所开展的学生支教活动;

(五)校区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进行的符合志愿服务定义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省、市、县、社区乡镇等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活动,经各指导单位审批后确定;

(六)具有较强服务性的学生活动,经核定可认定为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六条各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按照活动开展的时间进行注册登记,志愿服务时长的基本单位为小时。除本细则规定的以下情况外,志愿服务时长一律以实际服务时长为准:

(一)针对活动地点较远或者跨校区进行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相关单位予以志愿者一定志愿服务时长补助。交通耗时(以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耗时为标准)不足三十分钟的,不予以时长补助;达到三十分钟不足一小时的,予以一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补助;超过一小时的,按实际交通用时进行补助;

(二)因服务形式等原因确实无法计算具体服务时长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志愿服务时长转化办法,后经相关单位会商确定;

(三)若途中遭遇大风雨雪特殊天气状况等不可抗力,志愿者在路途中所延误时间亦可酌情作为志愿服务时长组成部分;

(四)本细则中未提及的其他情况,经由各指导单位及志愿者指导中心讨论后予以评定。

第七条对于校属单位与各院属单位、各院属单位之间,志愿服务时长录入相互认定,采取如下规定:

(一)对于志愿者指导中心及相关校属单位在山东大学学生拓展培养计划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志愿服务时长,各培养单位应予以承认,其工作支持开展情况纳入本学年各类志愿服务工作考评;

(二)对于各书院、学院指导单位在山东大学学生拓展培养计划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志愿服务时长,各单位之间可通过协商确定是否予以互相承认,鼓励各单位之间实施志愿服务时长互认。

第四章 志愿服务时长审核与录入

第八条各主办单位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向相关单位提交活动申请与时长录入申请,指导单位负责整个活动过程监督与活动结束后志愿服务时长审核,审核完毕交由相应录入单位进行志愿服务时长录入。本细则中各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时长审核与录入的负责情况如下:

(一)志愿者指导中心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二)各书院、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各书院、学院志愿者工作部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相关单位若已开通山东大学学生拓展培养计划综合管理系统账号,则由各单位具实录入,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社团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各社团指导单位审批后,交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四)各项目团队所开展的学生支教活动,由项目团队所在指导单位负责志愿服务时长审核,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志愿服务时长录入;

(五)省、市、县、社区乡镇等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可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指导中心、各书院、学院志愿者工作部协商讨论决定志愿服务时长审核与录入的具体负责情况。

第九条关于对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时长上限的要求,对于各单位单日或连续多日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一般为每人每日8小时。对于学生支教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一学年时长上限为每人45小时(按支教周期30天,每天1.5小时计算)。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如确有超出本细则规定服务时长的情况,相关单位需提供活动策划书、单位接收证明、图文影像资料、学院证明等材料,由志愿者指导中心进行审核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各单位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定、志愿服务时长的认定、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本细则中的各项规定。志愿者指导中心将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时长工作的审查备案:

(一)对于三次以内时长审查不合格的相关单位,取消该单位当次活动录入时长,并复查之前有关时长录入工作;

(二)对于三次及以上时长审查不合格的相关单位,学期内取消其时长录入资格。

第十一条本细则的修改、变更由共青团山东大学(青岛)工作委员会同志愿者指导中心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山东大学(青岛)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