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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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山大学字〔2011〕15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院长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2—3人)、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完成。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辅导员、班主任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测评流程

第七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辅导员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学院审查: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天,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学生工作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学校终审:学校对各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教务处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

(二)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加和组成,满分为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差”,其它成绩评定等级为“中”。

1.“记实”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需记实的主要行为包括“课堂纪律”、“宿舍表现”、“集体活动”、“体育达标”等方面,最高分计60分。

课堂纪律是对学生上课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进行认定。任课教师提供学生到课信息,班委成员进行课堂秩序情况记录,辅导员定期听课了解学生上课情况。

宿舍表现是对学生宿舍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宿舍卫生、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认定。宿管中心提供学生宿舍卫生成绩;班委、舍长记录学生宿舍表现情况,对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校人员等违纪行为进行上报和记录;辅导员定期到宿舍检查,掌握学生宿舍表现信息。

集体活动是对学生参与各项活动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参与组织活动、团体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认定。班委针对各项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学生参与情况。

体育达标是对学生身体素质情况的考察,主要以体育学院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体育学院做好学生体育达标测试工作,将学生体育测试成绩反馈给学院,学院结合成绩对学生体育达标情况进行认定打分。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减分: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18、24、30、60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为止。其他减分项目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分细则。

2.“评议”是指学年末,依据“思想道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评议要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品质。“评议”最高分计40分,学院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行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与形式。

(三)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满分为100分。具体测评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各自学科特点自行设定,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

1.对于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个方面,学院认为特别能体现专业特色,特别有助于提高学生某一方面能力的重要活动,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而非获奖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分激励办法,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

学生积极参与相关科技、学术、技能、文化、知识活动和竞赛,需提供相关参加活动及参赛证明,如无证明材料需附参与活动心得体会(不少于1000字);

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形成文字材料,得到实践单位好评;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且服务不低于一定时限,(标准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得到服务单位好评;

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社团等各级学生组织,参与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标准由学院结合工作类型、工作内容及工作业绩情况确定);

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需提供参加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学生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四个方面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成绩和成果,由学院根据学生所获荣誉、奖项的等级和成果质量确定加分标准。同一类指标中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五章 解释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执行与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及各学院配套制定的实施细则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2009级以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仍按原办法(山大学字【2005】1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