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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10-22        阅读量:

    10月19日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教授在法学院101报告厅作了一场题为“刑法人权问题研究”的学术报告。报告由于改之副教授主持。

    本次报告贯彻了陈教授在前不久的“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所提出的,以其独特的逻辑推理阐述的有关刑法人权问题的相关理论观点。陈教授主要从人权的概念与范围,人权的内容、方式与模式,主权和人权的关系以及人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这四个方面论述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陈教授提出了与当今主流法学理论并不相同的独到观点。他指出,这些理论忽略了法律人在理解法律的过程中自己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解决这个问题的惟一方法就是讲法必须讲理,要讲常识、常理和常情,这也是陈教授在之后的讲座中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原则,他认为法律人只有从常理上理解法律,以理识法,而非以法抗理,才能成为真正的人,否则只能是法律的工具。

    接着,陈教授切入正题,开始论述人权理论。他首先指出刑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剥夺人权之法,而非保障人权之法。这就要讲清楚什么是人权。陈教授认为人权是法制最核心的概念,法制的一切活动都围绕人权展开,而我们对于人权的本质、基础和前提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陈教授给人权下了一个崭新的定义,认为人权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当中人们所普遍感受到的而这个社会实际上也能够满足的每一个人的需要。陈教授从两个方面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阐明。一是从人本体的角度来讲,人权本质上是人的一种需要,是人本性的要求。人的本性可以从人区别于动物的两个基本特征中找到解答:特点之一就是人的需要就内容而言具有永无满足的特点,而正是这种永不满足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前进;另外一个特点就是需要满足方式的特殊性,任何人只能采取其他人可以容忍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人必须要受到社会的约束,这是最基本义务的界限。第二个方面是从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人性的满足需要得到其他人的认可,而这种认可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条件。这其中首要的便是经济条件。除经济条件外,政治文化方面,也要达到一定的条件,也就是社会能够使每个人都普遍感受到社会把每个人都当人看,即《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所讲的普遍性。

    而后,陈教授阐述了人权的内容。首先,人权内容具有普适性,即人权在每个社会具有共同的价值和目标;其次,人权具有时间上的演进性,是一个逐渐实现的目标,是各国人民的最高共同愿望;最后,人权内容具有多元性,在不同国家不同地方,社会所能实际提供的内容是不同的。同时,陈教授指出,各国究竟要有什么内容的人权要看各国的情况,他在联合国的一些人权文件中寻找到了依据,比如规定“各国人民享有自决权”,以及“第三世界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人实际在本国享有人权的情况”等等,极有利地证明了人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内容和执行模式,而是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发展人权。

    随后,陈教授又对主权和人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陈教授指出运用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来处理国际与国内的关系时,应当遵循两个标准。在国际关系上,应当是主权高于人权。在人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把自己对人权的理解、人权的执行方式和内容强加于其他国家,国家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各国人民享有自己的民族自决权,任何国家强行使用经济制裁和武装干涉来指责别国人权,都是对人权的极大践踏。但在国内关系上,人权应当高于主权。因为保护和发展人权应是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

    最后,陈教授又从人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角度作了论述。他认为把人权看做绝对的东西是非常错误的,但陈教授又指出,人权确实有它的绝对性,即绝对不允许一个国家无缘无故地、没有法律依据地剥夺一个公民的权利。在此前提下,人权又有其相对性。人权不止是权利,它还是一种义务,正如《联合国人权宣言》所说,“人人负有义务保证本公约人权的实施”。陈教授指出人权只有在两种条件下可以被剥夺,其一是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其二便是法律确定的前提是确保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可以实施。这也是刑法为什么可以剥夺人们基本权利的原因。接下来,陈教授从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人权相对性,第一是人权具有层次性,即人权有相对主要和相对次要之分,比如生命权相对而言高于财产权,安全权相对比政治权利要高,可以说越下层越基本的权利越重要,因此,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权利而损害较轻的权利是合法的,这在刑法上的体现就是紧急避险。第二就是量的区别,一个人的生命与十个人的生命是不能等价的,因为人命是可以用数量衡量的,而可以以数量衡量的东西就有量的可比性。第三就是质的区别。同样的生命和财产也有质的区别。如果生命同样重要的话,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就没有必要。

    报告最后,同学们热情踊跃地进行了发言和提问,陈教授一一给予了解答和回应。于改之副教授进行了简要的总结。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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