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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立昌盛教授作客山东大学法学院谈有组织犯罪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10-12        阅读量:

    2007 年10月11日 19 点,来自日本关东学院大学法学部的足立昌盛教授在法学院101报告厅位同学们作了一场题为《有组织犯罪对策的现状与课题》的演讲。报告由法学院冯殿美教授主持。

    报告初始,足立昌盛教授首先解释了他选择这个题目的原因。他提出,自9.11事件后,日本对美国反恐政策持支持态度,并对美国进行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表示支持。但由于11.11反恐措施法的失效,国内对是否延长反恐措施法仍然存在争议。对于日本来说,面对的新问题是必须通过新的法律,但由于日本参众两院意见的分歧而使得新法的通过变得困难重重。对此,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足立昌盛教授又提出,现今法律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仍然欠缺,警察厅也没有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定义。他讲到,有暴力集团实施的犯罪,有组织的药物、机械的走私与贩卖以及在日本外国人有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属于有组织犯罪,但这都不是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他特别提出了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的定性相当困难。

    足立昌盛教授还对日本有组织犯罪对策立法的历史作了详细描述。他讲到,日本的有组织犯罪对策立法应以1945年为限。1945年前为了维护天皇制度,对于否定这个制度的团体作了限制,于是诞生了治安维持法。该法的前身是在1923年的日本大地震中由于治安维持的混乱而颁布的治安维持令,但在地震结束后即被废除。直至1925年再重新颁布治安维持法。该法颁布的主要目的是对于以变革国体和私有财产制度、否认天皇为目的而结社的组织处于十年以下的惩罚或禁锢。自该法后,日本军国主义的思想开始发展。

    跟着,足立昌盛讲授对于有组织犯罪对策法的现状作了详细分析。他先是介绍了日本二战后的第一部有关有组织犯罪对策的法律――破坏活动防治法。该法是1952年宣告日本为独立国,美国从日本撤军时颁布的,是一部紧急状态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暴力主义的破坏活动。随后他又介绍了日本先后颁布的几部有关于有罪织犯罪对策的法律―― 1991 年5月15日 实施的防止暴力组织成员不当行为法,1999年12月27日 实施的限制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法及 2000 年2月1 日实施的组织犯罪处罚法。

    最后,足立昌盛教授还介绍了当前日本国内及国际上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热点话题,如防止恐怖条约,防止民间航空不法行为条约,防止人质行为条约等。

    报告的最后同学们热情踊跃地进行了发言和提问,而足立昌盛 教授的讲解更是赢得了阵阵掌声。

[法学院通讯社 彭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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