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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顺利举办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19        阅读量:
  2016年12月17日,由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威海市律师协会、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26号·东山宾馆迎宾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耿利航教授、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秦伟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学院于永宁副教授、威海市法制办公室刘士侠主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宏教授、以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临沂大学、潍坊学院、山东工商学院等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学者共计近4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于永宁副教授主持,张海燕教授、刘士侠主任及耿利航教授致辞。年会围绕“法典化视野下的民法与商法衔接问题、民法典编纂理论与实务问题、民法典人格权三个主题展开。
  在“法典化视野下的民法与商法衔接问题”的讨论中,来自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刘连义法官谈到,《民法总则(草案)》坚持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这一立法是我们研究法典化背景下民法与商法衔接的基础和前提。就立法技术看来,在民法总则做好与商法的衔接中应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从民法、商法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则。在“民法典的编纂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讨论中,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宏教授就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在内容上有些保守,民法理论研究要滞后于民法的实践。在立法技术方面也过于粗糙,表达风格不一。还强调民法的总则与分则应当同时编写,才能保证内容上的协调统一。山东大学瞿灵敏博士提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汲取各国应对解法典化的经验,通过适当的设置一般条款,利用其所具有的价值包容性、外接性和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民法典同时获得面向过去的“守成”能力和面向未来的“拓新”能力。关于“民法与人格权”的讨论,各位学者主要围绕人格权是否有必要独立成编展开。山东大学法学院耿利航教授认为,人格权是否独立成为一编并不能代表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要重视人格权的实质意义。其他与会代表也对现今民法中的热点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评议阶段,山东大学秦伟教授对各位老师的看法表示认可,同时强调民法的编纂需要具有人文关怀,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最后,耿利航教授和秦伟教授代表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和山东大学法学院作会议总结和闭幕致辞,大会在一片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文/于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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