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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11-19        阅读量:

    11月15日晚7:00,学术批判网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来到法学院101教室,做了一场主题为“美国的宪政经验”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教授主持。

    在正式的报告开始前,杨玉圣教授回忆了自己的大学时光,与同学们分享着他的成功之路。他不无感慨地说,这次是他第一次在家乡的高校做学术讲座,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机会为家乡的法学人进行交流。

   杨教授以计划生育对中国的民主制度影响作为开场白,他认为:在计划生育制度之前,中国的家庭子女众多,父权至上,家庭中的家长拥有类似于皇帝的地位;计划生育制度实行之后,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家长制逐渐消失,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迈出了民主化的第一步。民主化的第二步就是实现小区自治。

    接下来,杨教授阐述了美国宪法产生时代的世界历史背景。作为世界大国的印度亡国,法国逐渐走向没落,地跨三洲的土耳其沦为西亚病夫,中国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在中国处于康乾盛世的时候,美国刚刚建国。当中国处于太平天国引起的内战之际,美国的南北战争尚未结束。但1900年前后,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惨败,而美国逐渐超越英国,成为世界上工业产值最大的国家。

    随后,杨教授向我们重点介绍了美国的八条宪政经验:

    一、人民主权

    虽然美国宪法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但制宪的费城会议并未得到人民的授权,会议原本的目的是修改原有的《邦联条例》,因此,对宪法的生效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要求当时13个邦中的9个召开人民选举产生的会议通过。虽然人民主权理论不是美国宪法首创的,但从书本上的理论变成现实的制度,美国宪法是第一个。

    二、分权与制衡机制

    美国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过去有一种误区,认为三权分力是三足鼎立,效率低下。实际上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还包括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制衡,以总统为中心的政府和国会间的制衡等。数年之前,美国国会未批准政府提出的预算,导致政府暂时关闭,但美国社会依旧照常运转,而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是无法想象的。又比如美国法律对一些公职人员的年龄做出了要求,众议员25周岁,参议员30周岁,总统35周岁。参议员每两年改选1/3,众议院4年改选一次,总统大选每4年一次,而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官是终身制的。这样设置的原因就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联邦制

    联邦制,即一种中央与地方间的纵向分权。杨教授认为用一句话概括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区别就是:邦联制是群龙无首,而联邦制则是群龙有首。在美国,州长和总统一样是民选的,因此美国总统和州长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与单一制相比,联邦制更能保证地方的积极性与自主权。

    四、共和制

    现代民主的价值已为我数国家所认可,但在18世纪,由于受雅典民主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民主所表现的恶劣影响,宪国的建国之父们质疑并限制民主,同时探索具有民主内涵的另一种制度。美国宪法成功的利用选举实现了民主,此即是共和体制。如今在美国,有52万个公职是由选举产生的。

    五、总统制

    这也是由美国宪法首创的。在此之前,国家的统治者是皇帝,国王,沙皇,在这些社会里,国家首脑被描述为半人半神的综合体,是以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首脑的继承人,首脑一般是终身制的。以民选的方式产生国家首脑,美国是最早的。

    六、限权政府

    美国宪法授予国会的权力有13项,明确禁止国会行使的权力有8项,授予州政府的权力有3项,其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有限政府。

    七、人权保障

    美国国会在宪法产生后最早通过的10条修正案也被称为权力法案,禁止酷刑、重罚以及随意侵入民宅,禁止随意征收私有财产。这与中国传统的“有事找单位或组织”的观念大不相同。一直到罗斯福新政实施前,美国社会的主流观点都是:“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八、司法独立

    马歇尔大法官确立的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是美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部分,使九位终身任职的最高法院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威。同时,法官终身任职及薪金保障等制度则更好地维护司法独立的特性。

    除此以外,杨教授还简单阐述了美国宪法的妥协精神和刚柔并济的特点。

    报告结束后,杨教授耐心的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做答。对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民主与共和,宪政主体以及学术规范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

    肖金明院长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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