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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陈夏红副编审来我院作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06-17        阅读量:

  6月15日晚7点,《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陈夏红老师在逸夫法学楼310教室作了一场题为“美国宪法‘破产条款’的源与流”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满洪杰副教授主持,冯俊伟副教授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陈老师对报告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了美国联邦国会享有制定全国统一破产法的权利,为什么美国宪法会有这样的规定是陈老师所要探讨的问题。讲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陈夏红首先讲述了英国破产法的发展历史。1542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破产法,该法律采取了一般破产主义的原则。在当时拖欠或逃避债务属于刑事犯罪,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私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应发展出了古老的对抗、逃避债务的法律,比如任何人不得进入他人的住宅等。由于各方面原因,1575年新破产法出台,该法律是现代破产法的雏形。1575年破产法采取了特殊破产主义,将商人与非商人区别开来,对商人破产相对宽容,比如创造了债务豁免制度。发展到1860年代,英国破产法的内容更加合理化。
  接着陈夏红讲述了英国破产法对美国破产法的影响。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来的一百多年里,英国在北美大陆的殖民扩张竞争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北美与欧洲大陆的交往日益密切,各殖民地之间的交往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化,贸易往来除了带来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外,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断增加,自然而然就有了破产的问题。由于与英国的密切联系,英国的破产法便成为了各殖民地制定破产法时所要参照的模板。例如殖民地法律中出现的有限偿还债务制度、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不得私自偿还部分债权人债务的规定等等,都可以看出,英国作为宗主国其破产法的规定或多或少都会折射到早期美国破产法的立法实践中。
  最后陈夏红讲述了美国联邦宪法破产条例的由来。美国宣布独立后各邦面临着三种债权债务关系,一是各邦邦内债权债务关系矛盾尖锐,人们纷纷要求债务的豁免;二是各邦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增多,其各自的破产法以不足以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三是国际债务给北美的信用带来负面影响。由此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破产法的问题就被提上了议程。在会议的第三阶段,将赋予联邦国会制定统一破产法权利的议案以9:1的比例最终通过。
  在与谈环节,满洪杰用两条法律规定来说明历史研究法对研究法律问题的重要性,并认为我国目前许多法律是从其他国家移植过来的,但我们对于法律背后的理论背景往往缺乏科学论证。冯俊伟对论文的写作以及比较法的研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表达了对同学们的期望,提出学生学习不要将视野局限于自己的学科,多读法史对于法学研究帮助颇多。在提问环节陈老师对同学提出的有关法学家品质、论文写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场讲座,同学们对法律史以及破产制度都有了全新的认识,从历史的角度了解到破产法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讲座现场掌声不断,在场师生都收获良多。







                                     文/刘婧  图/姜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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