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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作“康桥法律高端论坛”开坛首讲:《民法总则》疑难问题解析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05-09        阅读量:

  5月7日晚7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教授在法学院逸夫法学楼316报告厅举办了一场题为“《民法总则》疑难问题解析”的学术报告。这次学术报告是法学院和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康桥法律高端论坛”开坛首讲。
  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沈伟教授主持。沈伟院长首先向师生介绍了梁慧星教授的学术成就和对民商事法律立法的杰出贡献,并邀请“康桥法律高端论坛”合作方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代表致辞。
  作为“康桥法律高端论坛”支持单位,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作成律师代表康桥律师事务所向“康桥法律高端论坛”开坛表示祝贺,对梁慧星教授拨冗授课表示欢迎,对本次康桥法律论坛能够邀请到民法学界泰斗梁慧星教授作学术讲座感到十分荣幸,并认为此次讲座意义深远,是康桥律师事务所和山东大学法学院良好合作的开端。
  梁慧星教授首先谈到法律制定过程的艰辛及神圣,《民法总则》来之不易,而后讲座以问答交流的方式进行。梁慧星教授耐心回答了在场听众围绕《民法总则》提出的十余个问题。
  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总则》回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针对《民法总则》第19、20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到8周岁,梁慧星教授指出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促成这些“孩子”订立的合同有效,这是呼应社会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普及的结果。在监护制度中,梁慧星教授解答道,《民法总则》删去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适应了现代社会弱化单位作用的情势。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针对《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免责的条款,梁慧星教授认为现实社会中也不乏“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但行为人的行为给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若符合刑法关于过失伤害的构成要件,则可排除184条的适用。关于《民法总则》第185条就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的行为,明确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梁慧星教授解释道,构成侵害英烈人格的侵权责任,有两个要件,即损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除此之外,梁慧星教授还就《民法总则》第10条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第16条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条款、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及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条文进行了耐心解读。在面对“《民法总则》有哪些不足”这个问题时,梁慧星教授认为立法是十分复杂的过程,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而对于存在疑问的地方可通过民法解释的方法(如类推)进行适用。
  同学们积极踊跃,争先恐后地提问。本次报告深入浅出,引用了许多生动形象的案例,加深了在场听众对《民法总则》的理解。最后,报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鞠婧玮 图/郭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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