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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来我院做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04-26        阅读量:

  4月24日晚7点半,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志鹏教授在逸夫法学教学楼一楼会议室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国际法怎么用”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郑智航副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何志鹏指出国际法“博大”,但不“精深”,我们可以掌握和控制国际法,从而引发同学们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国际法。首先,何志鹏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与国际组织、国际法打交道的两个事例——朝鲜战争、20世纪60年代的中印自卫反击战。当时在经济实力较弱的情况下,我国仍敢于在国际场合表达观点,敢想敢做。但是其中某些行为也有些过于鲁莽,为后世留下难题。何志鹏认为,在处理国际问题时,过于谨慎可能也会面临问题。例如,在防空识别区、外交邮袋尺寸、向美国允诺南沙填海所造岛屿不做军事使用以及南海仲裁案等问题上,我国就因为过于谨慎而放弃了很多不该放弃的权利和利益。
  接着,何志鹏指出当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是由于我国惯用国内法的基本思路思考国际法,将行为体和行为都纳入法律的框架格局之中,而国际法的基本思路应该是行为体和行为可能与法律平行。因此,作为大国,中国既不能完全一意孤行,也不能过于谨慎,应该更硬气一些。何志鹏还强调,国际法没有赋予国家任何权利。国家是国际法的原体,是国家创制了国际法,是国家利益引领了国际法。国际法只是在确认了初始权利之后,确立了一些次级权利。因此,何志鹏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国际法更适宜被理解为合同体系。国际合同法只是非常初级的,在国内社会中起作用的主要是纵向的权力,在国际社会中起作用的则主要是横向的交往。所以,国际法主要应当被理解为禁止性规范的集合,法无禁止即为国家之自由,即使是禁止性规范也有很多的例外和条件。国际法的不周延性也使其具有灰色区域和解释空间。国际法的非终结性、不确定性等特征都可以为我国所用,以更好地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在提问环节,与会老师与在场同学进行了热烈讨论。何志鹏对同学们提出的为更好维护我国利益中国政府在长期和短期应采取哪些措施、如何更好地学习国际法等问题予以了详细回答。郑智航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分享了聆听讲座后的启示。整场讲座学术氛围浓厚,老师风趣幽默的表达方式引来阵阵欢笑,体现出我院师生对此次讲座的热情。最后,讲座在全体师生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文/罗俊艺 图/姜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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