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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影响与基本权利•2017年中德基本权利对话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03-21        阅读量:
  3月18日上午9点,法学院举办的国际会议“互相影响与基本权利•2017年中德基本权利对话”在逸夫法学楼一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来自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帕绍大学法学院、吉森大学法学院、西班牙西班牙Castilla-La Mancha大学、波兰Adam Mickiewicz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国际国内著名院校的二十余位学者、博士生参加了本次会议。我院沈伟教授、姜作利教授、魏华教授、李忠夏教授、姜峰副教授、刘俊霞老师、马得华老师等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由我院院长沈伟教授致欢迎辞,对与会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具体情况。
德国汉堡大学的Roland Broemel教授进行了题为“相互影响与基本权利”的发言,他认为基本权利从消极的防御权转向要求国家提供积极的保护义务。但保护功能需回答一系列问题,因此从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视角来观察基本权利问题较为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以“宪法国家的现状和展望”为题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宪法在平等权、自由权和社会权利方面都有一定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基本权利,可以通过法院途径进行改善,同时辅以合理的法外策略,如乙肝携带者歧视的案例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德国吉森大学的Karsten Herzmann博士进行了题为“婚姻家庭的宪法保护”的发言。他认为婚姻家庭的保护也可以从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角度来分析,婚姻家庭涉及到多人的关系,每个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相互为条件。如今对婚姻家庭的保护集中在国内法层面,对其完善要坚持两个角度,一是从个人角度考虑,二是从国家集体角度考虑。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思路,一是从伦理上进行理解,二是从婚姻家庭的功能上理解,三是从生活方式上进行理解。
  山东大学的魏华教授围绕“中国少数人群体的基本权利保护”进行了发言。她指出,少数人权利在中国是一个复杂的研究课题,与平等理念存在冲突矛盾,应当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下即体制和历史的背景下进行研究。此外,魏华提到了少数人权利与国家安全、中央与地方自治的关系以及少数民族教育尤其是语言教育的问题。
  西班牙Castilla-La Mancha大学的Dolores Utrilla教授进行了题为“欧盟法律框架下作为服务自由之结果的行政对私人竞争之干预”的发言。首先她阐述了服务自由的原始含义与范围。其次介绍了服务自由的发展,即纵向上由禁止歧视签约国转向允许市场准入,横向上由仅限制公权力转向也可限制私权力。最后提出了服务自由面临的四个挑战,一是市场自由和竞争规则之间的融合,二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宪法保护的欠缺,三是法律关系的多边化,四是横向保护范围扩张,私法和公法之间的界限模糊。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宏教授带来了一场名为“中国私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与立法发展”的发言。赵宏提出,中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集中于私法领域,公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缺少觉察。从法律的发展状况上看,中国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对个人信息法的定位还存在较大分歧。赵宏主张在公法领域应引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防御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波兰Adam Mickiewicz大学的Wojciech Piątek教授发言的题目为“欧盟法中的有效救济权”。他围绕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47条,提出了三个有效救济的标准。一是必须由法院来提供救济,且法院需独立、程序需正当;二是法律救济必须是有效的、非虚幻的,司法程序需符合一些要求,如法院能够全面地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三是救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若救济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那么此救济不能称之为有效。
  北京师范大学的陈征教授做了主题为“公共主体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的发言。陈征提出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应从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出发。中国宪法中存在不少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通过基本权利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能够确保不同时期的宪法条款尽可能地兼容。国有企业在宪法上具有公权力性质,在市场活动中涉及私营企业家的职业自由权和平等权,其创建和市场行为需受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的约束。
  德国帕绍大学的Meinhard Schröder教授发言题目为“自动化沟通与基本权利”。他提出了两种有趣的情形,即人与机器、机器与机器之间的通信是否受到通信自由的保护。如在美国大选中,电脑软件运行了多个推特账号,散布有明显倾向的评论。Schröder的观点是,自然人可匿名发表言论,机器也可隐藏自己“机器”的身份,且技术上难以区分人与机器的言论从而区分处理。Schröder还通过举例分别说明了机器与机器之间的通信可能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的情形。
  德国汉堡大学的博士生Sandra Plicht报告的题目为“信息获取的渠道和社会关联性”。她提到,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和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10条、第11条是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其中规定了公民有不受妨碍地获得信息的自由,但公民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请求国家提供信息存在争议。通过几个案例,Plicht认为判例法上已部分承认了这项权利。
  山东大学的李忠夏教授发言的题目为“基本权利的意义变迁:中国基本权利教义学的现状”。李忠夏提出基本权利的教义学理论在我国已取得较大发展,他回顾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背景,认为中国的基本权利制定之初并非对抗国家,而是融入到国家建设当中,服务于人民民主。改革之后,随着私人利益的分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属性加强,直至实现了基本权利的意义变迁。此外,还提出了对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的继受不能忽视中国实证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独特的历史背景,需从宪法变迁的角度对之进行阐释。
  最后Roland Broemel以“变迁”、“私人权利的保护”两个关键词对整个对话进行了总结,谢立斌对各位嘉宾表示感谢,肯定了会议的意义。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韩梦琪、鞠婧玮  图/商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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